关于联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成都电子信息产业生态圈联盟(简称是成都电子信息圈联盟)。英文名称是Chengdu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dustry Ecosphere Alliance(缩写是CDEIIE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是:由成德眉资同城化区域内电子信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联盟开展党的工作。

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联盟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有关电子信息产业的方针、规划和政策;搭建起政产学研用融各方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撑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高能级的成都首个万亿电子信息产业生态圈,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区域,构建充满创新活力的新生态;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各参与方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联盟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盟住所设在: 成都高新区环球中心4栋13楼1322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战略研究,推动政策制定及实施。

(二)打造产业集群,通过育引强化产业链。

(三)深化场景应用,探索产业生态新模式。

(四)举办精品活动,营造良好的产业氛围。

(五)联合培养人才,为产业提供人才支撑。

(六)构建标准体系,助推产业规模化发展。

(七)促进产学研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八)推进产融深度融合,助力产业加速发展。

(九)建立宣传平台,提高产业国内外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有公益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有条件履行会员单位义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通过;

(三)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代为向新入联盟的单位颁发会员单位铜牌和任职代表聘书(任职代表具体为:副理事长、理事),并在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单位和担任联盟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与联盟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三)享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受邀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

(五)享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需走完章程规定的流程);

(七)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与联盟保持紧密联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对接(有调整及时向联盟反馈);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对联盟正式发出的有关资料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五)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任何会员单位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加联盟外的各类活动,不得损坏联盟的利益;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出联盟时须提前十五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铜牌和任职代表聘书(任职代表具体为:副理事长、理事)。会员单位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联盟建立完整的会员单位名册和会员单位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100个。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需提前召开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联盟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六)经理事会授权,协调和领导本机构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本机构中、近期规划;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联盟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会员单位、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联盟理事、联盟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联盟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联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联盟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联盟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联盟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联盟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联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联盟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0月23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45人,实到44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44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